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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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6年3月7日下午2時5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