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壬○○
乙○○被告丁○○
1號4被告戊○○被告丙○○被告辛○○被告己○○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地2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戊○○、丙○○、辛○○、己○○之住所地係分別在台北縣板橋市或中和市,僅被告庚○○之住所位於台北市,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