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8號上訴人聯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戊○○乙○○丙○○丁○○被上訴人偉創營造有限公司(原陳建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更字第8號確定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162,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