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中記載「本案評
估最低每月應繳11,400元,但 李員 只願繳4,000元,故協商不成」等語,與聲請人所述「因當時於澎湖受訓,京城銀行接連二次連絡不到聲請人,則發出協商不成立文」,不甚相符,請據實說明前置協商之情況,並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應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㈣說明聲請人對民間債權人 鄭淑敏李宜珊黃柏璋 之「借貸
總金額、借貸日期、現存實際債務金額」,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其他民間債權人請一併陳報,亦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之97年1月至11月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㈥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之各項支出,僅記載金額,請說明具體細項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說明聲請人之父 李輝隆 、母 陳鈺瑄 自95年迄今之工作狀況,
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97年1月1日迄今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及其他收入之證明等相關文件。
㈨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兄弟姊妹,請一併說明其等是否分擔父母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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