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換算為新台幣32.348元計算5入),應繳裁判費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0,79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