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告 蔣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依幀 律師

謝璨鴻 律師

被告 陳瑋寧

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七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五,業已表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於判決主文欄漏未表示,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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