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泮游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