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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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泮游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歐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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