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文中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