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佳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89、190、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3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經確定在案,已於98年10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徒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則載「101年4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