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文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文貴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總統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就其中第96條但書關於保安處分宣告時間之規定,雖已有變更,然依其立法理由二說明,係因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保安處分於裁判以外單獨宣告之情形,尚有多種,為求涵蓋,爰修正為「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且依其立法理由三之說明,本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時間規定,並未因法律條文之修正而有差異,而付保護管束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9年8月17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36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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