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力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力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力中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確定;㈣於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6月確定;上開㈢、㈣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㈤於99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上述㈠、㈡、㈤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開㈠至㈤所示之數罪刑現經送監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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