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戊○○被告丙○○○
己○○庚○○
號乙○○甲○○丁○○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宜蘭縣○○鄉○○村○鄰○○路○○號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