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雅築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零肆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雅築國際有限公司、丁○○與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雅築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期日向原告借款,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率、還款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或票據退票、拒絕往來時,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均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拒絕往來,並自九十五年四月份起未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百零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撥貸書十三紙、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十二紙、轉帳收入傳票八紙、綜合授信約定書一份(以上均經核對原本無訛,以影本附卷)、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資料一紙、放款過去紀錄查詢資料十三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一份、歷史利率及匯率查詢清單三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等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百零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五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一┌──┬────────┬───┬─────────┬─────────────────────┬──────┐│編號│本金│利率│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1│1,556,101元│5%│││3,000,000元│├──┼────────┼───┤│├──────┤│2│3,347,832元│3.695%│自95年3月21日起至│自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00,000元│├──┼────────┼───┤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3│405,513元│3.587%││,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750,000元│├──┼────────┼───┤│├──────┤│4│408,262元│4.587%│││750,000元│├──┼────────┼───┼─────────┼─────────────────────┼──────┤││││自95年6月15日起至│自9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60,957元│6.822%│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1,400,000元││││││,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6│245,500元│6.965%│自95年5月8日起至清│自9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485,000元│├──┼────────┼───┤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7│245,500元│6.965%││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85,000元│├──┼────────┼───┼─────────┼─────────────────────┼──────┤│8│250,000元│6.965%│自95年4月25日起至│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000元│├──┼────────┼───┤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9│250,000元│6.965%││,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50,000元│├──┼────────┼───┼─────────┼─────────────────────┼──────┤│10│150,000元│6.9%│自95年4月11日起至│自9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000元│├──┼────────┼───┤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11│150,000元│6.9%││,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50,000元│├──┼────────┼───┼─────────┼─────────────────────┼──────┤│12│340,000元│6.965%│自95年5月1日起至清│自9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340,000元│├──┼────────┼───┤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13│340,000元│6.965%││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40,000元│├──┴────────┴───┴─────────┴─────────────────────┴──────┤│合計:8,049,665元│└──────────────────────────────────────────────────────┘附表二┌──┬──────┬───────────────────┬─────────────────┬───────────┐│編號│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借款期間│還款方式│├──┼──────┼───────────────────┼─────────────────┼───────────┤│1│3,000,000元│依年息5%固定計息│自93年9月2日起至96年9月2日止│平均攤還本息│├──┼──────┼───────────────────┼─────────────────┼───────────┤│2│3,400,000元│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自93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第1期至12期只付息,第││││1.65%機動計息││13期起平均攤還本息│├──┼──────┼───────────────────┼─────────────────┼───────────┤│3│750,000元│依原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62%機│自93年10月18日起至96年10月18日止│平均攤還本息││││動計息│││├──┼──────┼───────────────────┼─────────────────┼───────────┤│4│750,000元│依原告企金授信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62%機│自93年10月18日起至96年10月18日止│平均攤還本息││││動計息│││├──┼──────┼───────────────────┼─────────────────┼───────────┤│5│1,400,000元│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79%機動計息│自94年4月20日起至96年4月20日止│平均攤還本息│├──┼──────┼───────────────────┼─────────────────┼───────────┤│6│485,000元│││每月只付利息,到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933%機動計息│自95年2月7日起至95年8月7日止│償還本金││7│485,000元││││├──┼──────┼───────────────────┼─────────────────┼───────────┤│8│250,000元│││每月只付利息,到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933%機動計息│自95年2月24日起至95年8月24日止│償還本金││9│250,000元││││├──┼──────┼───────────────────┼─────────────────┼───────────┤│10│150,000元│││每月只付利息,到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933%機動計息│自95年3月10日起至95年9月8日止│償還本金││11│150,000元││││├──┼──────┼───────────────────┼─────────────────┼───────────┤│12│340,000元│││每月只付利息,到期│├──┼──────┤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933%機動計息│自95年3月31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償還本金││13│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