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戊○○被告丙○○○
己○○庚○○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鄭木維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現金新台幣陸仟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七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房屋,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配。」,嗣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1所示房屋係於日據時代由原告祖父與訴外人 李添登 之父共同出資興建,嗣因老舊而於民國58年間拆除,並由訴外人李添登出資興建,均未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目前該房屋被繼承人鄭木維無事實上處分權,非屬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之財產等情,業經證人李添登於97年12月12日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並有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97年11月27日宜地一05字第0970012045號函1份、照片3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5頁、第87頁至第88頁),故原告於97年12月12日本院審理中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現金6,000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七分之一之比例分配。」,揆諸前揭法條所示,應予准許。
二、被告丙○○○、己○○、庚○○、乙○○、甲○○、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之主張: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木維於94年11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分別為配偶丙○○○、子女戊○○、己○○、庚○○、乙○○、甲○○、丁○○,均未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故被繼承人鄭木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現金6,000元,依法應由兩造共同繼承,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並已於97年6月5日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又被繼承人鄭木維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兩造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多次協商,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方面:
⒈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曾到庭之聲明及陳述為:同意原告的請求。
⒉己○○、庚○○、乙○○、甲○○、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木維已於94年11月11日死亡,如附表一
編號1至14所示土地、現金6,000元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該遺產係由兩造按每人各七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繼承,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土地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10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4份為證(見本院97年度宜調字第61號卷第8頁至第53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6頁、第47頁至第51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原告請求按繼承人各七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自無不合,亦屬公平。是以,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淑秋附表一:
┌─┬────────┬──┬─────┬────────┐│編│不動產標示│地目│面積(平方│權利範圍││號│││公尺)││├─┼────────┼──┼─────┼────────┤│1│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1,300│1400分之18│││段986地號││││├─┼────────┼──┼─────┼────────┤│2│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1,630│1400分之18│││段991地號││││├─┼────────┼──┼─────┼────────┤│3│宜蘭縣員山鄉樂山│旱│7,100│1400分之18│││段1085地號││││├─┼────────┼──┼─────┼────────┤│4│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9,680│1400分之18│││段1088地號││││├─┼────────┼──┼─────┼────────┤│5│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898│1400分之18│││段1096地號││││├─┼────────┼──┼─────┼────────┤│6│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412│1400分之18│││段1096之1地號││││├─┼────────┼──┼─────┼────────┤│7│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314│1400分之18│││段1123地號││││├─┼────────┼──┼─────┼────────┤│8│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126│1400分之18│││段1123之1地號││││├─┼────────┼──┼─────┼────────┤│9│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600│1400分之18│││段1128地號││││├─┼────────┼──┼─────┼────────┤│10│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170│1400分之18│││段1129地號││││├─┼────────┼──┼─────┼────────┤│11│宜蘭縣員山鄉樂山│建│390│1400分之18│││段1129之1地號││││├─┼────────┼──┼─────┼────────┤│12│宜蘭縣○○鄉○○○道│69│2分之1│││段1413地號││││├─┼────────┼──┼─────┼────────┤│13│宜蘭縣○○鄉○○○道│478│1400分之18│││段1446地號││││├─┼────────┼──┼─────┼────────┤│14│宜蘭縣○○鄉○○○道│210│1400分之18│││段1447地號││││└─┴────────┴──┴─────┴────────┘附表二:
┌─┬─────────────────┬────────┐│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號│││├─┼─────────────────┼────────┤│1│宜蘭縣○○鄉○○村○鄰○○路○○號│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