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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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何宜靜 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1)×43×10=1,720元】。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陳鴻興律師),應提出勾選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提出聲請人名下新北市○○區○○段○○○號地號之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如有與家人分擔租金部分應提出說明或相關證明。另就聲請人主張水電瓦斯及伙食費部分,應提出支出證明單據,如與家人分擔亦應提出說明或單據證明。另就聲請人主張交通費、勞健保及電信費部分,應提出支出證明單據。
四、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另應提出對債權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