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陳勇送達代收人 陳小華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乙○○○○○○、 王柔勻 清償借款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欄)。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