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即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送達代收人顏右聲請人因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力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六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惟因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稅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