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董事會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六六三二號
原告丑○
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
許坤立 律師被告庚○○
寅○○即林丙○○辛○○子○○癸○○丁○○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腎臟基金會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被告己○○
戊○○右當事人間撤銷董事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庚○○、寅○○(即 林蕭玲琴 )、丙○○、辛○○、子○○、癸○○、丁○○、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腎臟基金會、乙○○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依法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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