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89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九八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靖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九八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拾貳萬捌仟玖
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款契約書第二十五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
元,期限三年,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遲延履行
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約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共計尚積欠貸款本金十二萬八千九百零七元,並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已經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及貸放主檔資
料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
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曾春蘭
                  法   官 許紋華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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