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0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О八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0八二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榮宏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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