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四0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萬能
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確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