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六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盜版影音
光碟肆套(共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
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第一項第二款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