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相對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563
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563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訴更一字第9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50萬元,依司法院頒布之辦案要點,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合計約3年4月,以法定年息計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期間所受損害為250,000元(計算式:1,50,000*5%*34/12=250,000),本件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