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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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4號原告 林雪玉 被告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裁判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號、第339地號之新北市○○區○○段○○○○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之房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得系爭房地(前揭區段第338地號、第339地號土地各1/8,建物1/2)之利益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計算式: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7萬9,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面積90.1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355萬9,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