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5號
原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
林敏澤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亭萱 律師
人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點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