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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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5號
原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
       林敏澤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亭萱 律師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點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王聖源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訴 字第 5 號裁定(98.03.16)[撤回]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訴 字第 5 號裁定(98.07.17)[撤回]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訴 字第 5 號裁定(98.08.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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