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8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83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078元,及其中新台幣35,6
60元自民國9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9點71計算之利息,並按每個月新台幣300元繳納違約金
,最高以5期為限;其中新台幣33,418元自民國94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萬分之5點4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個月以新台幣100元計算,逾期第2個月以新台幣30
0元計算,逾期第3個月至第5個月按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0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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