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