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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