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聖富輔佐人馮菊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