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偉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偉紘犯如附表所示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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