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之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10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69,545元,應
繳裁判費771,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1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