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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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23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42236 號其他文書(98.08.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鳳簡 字第 1078 號(98.11.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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