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
鍾秉憲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