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