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9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即其中本金96,259元整,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5,194元整暨其中本金96,259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向聲請人申請「償勝金」借款壹拾伍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共累105,194元整未為清償,依注意事項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