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新台幣參佰元由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6年3月20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乙○○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乙○○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三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歷次清償資料、信用卡清償資料、利率變動表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乙○○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69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裁判費300元應由乙○○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合計為2,011,396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982,330元│97.01.20│年息2.95%│97.02.2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29,066元│97.02.07│年息15%│97.02.21│同上│││││(其中28,6││││││││92元部分)│││││└──┴──────┴─────┴──────┴────────┴──────────────┴───┘┌──────────────────────────────────────────────────┐│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735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丙○○│2,050,000│96.03.20~│按原告定儲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1.19│││││元│116.03.20│指數加年息0.3%│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機動計算(本件│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違約時之利率為│6個月以上,其超││││││││2.65%,加計0.3│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2.95%)│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三:97年度審訴字第735號之信用卡約定明細│├──┬──────┬─────┬─────┬───────┬────────┬───────┤│編號│正卡持有人│附卡持有人│消費款餘額│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入帳日│├──┼──────┼─────┼─────┼───────┼────────┼───────┤│001│乙○○│無│29,066元│按年息15%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2.06│││││││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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