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品皓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品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品皓因強盜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7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張紹省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