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聲請人所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6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5號裁定減為拘役29日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本院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紙,及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1紙附卷足證,勘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