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21號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一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零叁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