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再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更(二)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國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