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十七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樺金屬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七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叁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點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肆拾捌點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