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潘櫻雲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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