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527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蘇威瑋 即蘇景順之繼承人
蘇才銪 即蘇景順之繼承人
蘇盈云 即蘇景順之繼承人
蘇心妙 即蘇景順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顯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以及本院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如當事人發生爭執時,即應先由票據權利人負證明之責。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之被繼承人蘇景順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因蘇景順已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依法應於繼承蘇景順之遺產範圍內負系爭本票之責任。然因被告否認系爭本票為蘇景順所簽發,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本票為真正先負舉證之責。
㈡證人即原告聲請傳喚當時對保員工 高雅苓 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有任職於原告公司,本件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為我進行對保的,對保的地點在蘇景順的居所楊梅青山三街,現場只有我和蘇景順,對保當天拿了上開文件、申請書、貸款撥款同意書、本票等給蘇景順簽,照片(本院卷第87頁)為對保當天拍照的,但沒有錄影,公司只要求我們拍照。當時是蘇景順自己找我要借款,對保之前蘇景順有跟伊談需求額度、送審要注意的事項,他確定有要聲請時,才對保,蘇景順跟我談的過程中還有 吳玉珍 在場,他口中說是他的太太,但我們不會過問他的私生活,對保當天吳玉珍說要出去買東西,對保時她不在場,110年8月13日汽車貸款申請書是當天所簽,上面有記載的資料是他提供給我們的。他說什麼我們就記載下來,並沒有實際確認,因為他的評分標準是夠的,不用再去確認他是否在微笑包子任職。被證4後面的償還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與被證3同意書都是在同一天簽名的,至於被證4的簽名與被證5的簽名為何落差這麼大,因為現場是客人親簽的,我們不會跟客人糾舉這個狀況。因為客人已經符合評分標準了,就不用再確認申請書是否真實等語(見本院卷第218至221頁)。依證人上開證述,雖證稱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系爭本票等均為蘇景順於對保當天所簽,惟證人當時係原告公司之對保人員,對保當日又無中立之第三人得以在場見證,若未經科學鑑定系爭本票之簽名確為蘇景順之筆跡,自不得僅以上開有利原告之證人單方面之證述及現場照片,而遽以認定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為蘇景順所親簽。
㈢經本院將系爭本票、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與本院所調取蘇景順所留存於「桃園○○○○○○○○所提供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台中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印鑑卡」、「台中商業銀行所提供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提供核子醫學部壓力與重分佈心肌灌注斷層掃描同意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供單摺/印鑑/戶名掛失(更換)申請書」等文件上之簽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筆跡鑑定。經該局以「本案因參考筆跡數量不足,依現有資料歉難鑑定;如仍需鑑定,建請貴庭補送更多蘇景順平日書寫與爭議筆跡相近時期之簽名筆跡資料原本,並請 蘇員 當庭快速書寫「蘇景順」20次之筆跡資料,併同原送鑑資料過局,俾利鑑析」,有法部務調查調查112年11月6日調科貳字第11223208610號函覆資料可參。嗣雖被告稱本件可改送全球公司為筆跡鑑定,惟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然原告具狀表示不同意委由民間機構為鑑定,並請求本院就現有證據為判決,此有民事陳報狀(二)可佐。是以,本院綜參上開情事,認本件之舉證責任既在原告,原告亦表明不再聲請鑑定,自無相關積極之證據足以認定系爭本票確為蘇景順本人所親簽,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自無所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蘇景順所簽親,而請求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應就繼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73萬9,128元,及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邱明慧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0年8月13日
蘇景順
69萬元
111年5月21日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