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劉子宸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遭占用約略之面積。
二、前開土地地籍圖謄本。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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