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卓睦鈞 原告 卓敬揚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素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乾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