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翁呈凱 被告 劉子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一百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陳報狀),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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