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86號聲請人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蓮 代理人 蔡奇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0年5月20日│100,000元│0000000││││業銀行新莊│業銀行新莊│││││││分行 趙志 │分行│││││││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