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原告王寶忠
樓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告 蘇柏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一百年度交簡字第五六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薛嘉珩法官周宛蘭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