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台南縣新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聰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施宗正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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