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 黃立文 原告因與被告 陳正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